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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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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04 09:42:43
一、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拆迁纠纷如下: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生活中常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反悔,或拆迁人未能及时支付补偿费的现象,由此才产生了“钉子户”、“暴力拆迁”等热点话题。这里提醒各位读者,面对纠纷时一定要冷静处理,最好通过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法达成合意时,再在律师的帮助下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自己的家园。
二、结合房屋拆迁行为的过程,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为
(一)含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拆迁公告
对于拆迁公告的可诉性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拆迁公告仅为政府某项区域性建设决定,无论形式还是内容,其只能归入抽象行政行为范畴,而不具可诉性。但如果拆迁公告中包含对特定对象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搬迁方法和某些限制性强制措施,被拆迁人认为公告的这些内容不合法则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有关部门的强制拆迁行为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据此,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行为,属于政府的权限范围,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如果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或认为强制拆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的裁决行为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为阶段中,仍有一个问题值得重视,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审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对当事人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问题申请的裁决。这样,就排除了区、镇、乡人民政府拆迁管理权限,但在实践中,要完全排除区、镇、乡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是不可能的。当区、镇、乡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自己名义对外颁发拆迁许可证,应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应该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如果区、镇、乡级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应视为县级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的委托,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县级拆迁主管部门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