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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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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04 09:38:43
上海房产律师解答合理退房: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无法交付使用的;
(2)交付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查确认不合格;
(三)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4)或卖方延迟交房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查实不合格的,买受人请求解除房屋 支持签订合同并赔偿损失。
第十条 购房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使用而提出的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出卖人承担维修责任; 卖方拒绝修理或者在合理期限内延误修理的,买方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 维修期间造成的维修费用及其他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交价款,经催促后三个月内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 解除权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