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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纠纷

时间:2022-11-03 19:02:01

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处理治理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很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签订合同时,往往对于物业合同的性质没有明确定义,有的小区中双方签订的是“服务合同”,而有的小区中双方签订的则是“委托合同”。

这是因为对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认识不同所造成的。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物业委托合同性质的,那么就代表着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进行管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在委托关系的情况下,一旦小区的管理出现了问题,比如遭到盗窃等,那么后果将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同时由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人依法可随意终止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理由,这也不利于小区物业管理的稳定性。

解决方法: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质应该为服务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其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物业合同的名称,如果是服务合同,一般这个合同的名称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不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与开发商关系纠纷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出物业管理企业。但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均是由开发商派生出来的,即便实行招投标,由于难以真正建立公平竞争的招投标机制,开发商派生出来的物业管理企业仍处于优势地位,往往是其中标,这种建设与管理的“父子关系”依然普遍存在。当物业出现质量或销售时不切实际的承诺等涉及开发商的问题引发纠纷后,物业管理企业常以其与开发商是两独立法人,无任何关系拒绝处理,而开发商往往是项目公司,一个小区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建设完成结算完毕后就不存在了,售后服务、保修等矛盾无法解决。

解决方法:入住小区的业主们在符合条件后,也就是说小区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且交付使用已经满2年的,一定要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委员会来维护自身权益。

公共配套设施纠纷

例:某楼盘的地下停车库被开发商卖给了个人,使得小区的停车费用涨价,造成车库有空位而业主却无法停车的现象,间接侵害了业主的利益。

这类纠纷其实牵涉到的问题就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主人”到底是谁的问题,究竟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条例》中,目前只对停车位作了相关的明确规定,即“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小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而没有对共用设施和共用部位的权属等问题作出规定

同时,目前物业部分在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权属问题还涉及到维修和费用的承担问题。比如哪些部位、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哪些属于部分业主共同共有;未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地下停车库权属,应属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如果属于全体业主,权证应如何发放、保管、使用,收益应如何处理,维修基金如何筹集、如何分摊。而对于开发商已出售的地下停车库应如何处理,对于开发商建设的地面多层钢结构移动车位的权属应如何认定,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是否能对此提起诉讼,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对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收益如何处理能否提起诉讼等,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

解决方法:这一系列问题目前有待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不过总的来说,业主们还需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解决。

物业费纠纷

物业费纠纷来自两方面:一、物业费包含的费用项目;二、物业费收取不到。

物业费,一般来说是指保安费、保洁费、保绿费、管理费4项,但对于很多业主来说,很容易把这4项内容与额外的日常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以及电梯水泵运营能耗费等混合在一起。同时,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了物业费用后,有的开发票、有的给收据,使得很多业主对于自己缴纳的“物业费”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内容不甚清楚。因此,在某些小区里其收缴率相当低,有的甚至低至20~30%,使得物业管理难以为继,造成其他已缴费业主的心理不平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只讲了合理公开收费问题,而基本物业服务费由哪些构成没有罗列出来,造成应该付的不付,而不该付的也付的怪现象。

解决方法:在收费方面,物业公司应该在给予业主的相关物业费用缴费收据上,将相关的收费目录名称和费用全部罗列清楚,不能简单地以一个“物业费”的名称来取代其中各类的费用名称。

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各级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组织。积极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模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物业管理纠纷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县(区)、街道和社区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职能作用,发挥好对所辖区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组织领导和整体协调作用,综合协调调解解决辖区重大疑难物业管理纠纷。基层司法所要负责调解本辖区复杂性物业管理纠纷,指导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建立社区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以预防物业管理纠纷为主,宣传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调解一般性物业管理纠纷。

(二)大力加强物业纠纷调解队伍建设。认真做好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员的选任工作。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从房管部门、司法机关、社区居委会、社区律师或在社区有一定威望的群众中,挑选一批热爱公益、公道正派、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深入开展“律师进社区”活动,组织广大律师、法律工作者深入社区积极参与社区物业纠纷的调处工作,为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优势,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担任社区物业公司的法律顾问,提供决策咨询法律服务,确保物业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司法局要加强对物业纠纷调解队伍的管理,定期共同组织开展物业纠纷调解业务培训,对于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大物业管理纠纷排查力度。组织社区调解员深入小区调查走访,对群众反映的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认真登记,甄别问题性质,对于属于物业管理纠纷的要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对于不属于物业管理纠纷的,要引导群众通过其他正当手段解决问题,做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注重敏感时段和敏感地区的物业管理纠纷排查,对入住率超过50%的新住宅小区给予高度关注,进一步加强对业主大会的筹建给予帮助引导,着重做好对物业公司选聘和退出引发的矛盾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 (四)加强业务培训和法治宣传。充分利用社区工作覆盖面宽、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运用具体案例在社区群众中开展生动直观的法治宣传和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引导居民学法用法、知法守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组织业主委员会的主要成员、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及法律培训,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依法守约意识、服务意识,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服务。引导全社会了解物业管理行业特征,澄清对于物业管理的认识误区,厘清对物业管理的职能定位,进一步提升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认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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